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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企業資金紓困措施

發表人:李宗哲 律師

2020/05/0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我國政府於 109 年 2 月 25 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依據該條例第 9 條對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訂定紓困、補貼或振興措施之授權,經濟部於 109 年 3 月 12 日訂頒「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稱紓困振興辦法)。服務業為紓困振興辦法協助的產業之一。
 
依據紓困振興辦法規定,對於受影響之產業及事業有幾項協助措施,包括:一、資金紓困(第 5 至 8 條)。二、產業升級(第 9 條)。三、數位轉型(第 10 條)。四、消費促進(第 11 條)。五、環境優化(第 12 條)。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產業提振(第 13 條)。七、人才培訓(第 14 條)。八、其他紓困振興措施。本文僅就資金紓困措施協助的對象及措施內容為說明:
 
一、協助對象:
(一)  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2  、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任連續 2 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 107 年 7 至 12 月或 108 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15%,經經濟部、或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二)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中,如為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 8 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如為其他行業,前 1 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二、三大資金紓困措施內容:
(一)  舊有貸款展延:
1  、受影響事業於 109 年 3 月 12 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可申請展延本金攤還期限。原由信保基金提供的信用保證的貸款,展延期間第 1 年免收保證手續費。
2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於 109 年 3 月 12 日前已辦理之貸款,經濟部可提供減免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 1 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 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 年 3 月 25 日調整為 0.81%)計算,每家補貼金額上限為 22 萬元。(根據立法草案說明,預計提供中小服務業約 2,500 家舊貸利息減免補貼)
(二)  營運資金貸款:
1  、受影響事業如有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租金之需求,可向金融機構申請營運資金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 10 成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經濟部全額負擔。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 年 3 月 25 日調整為 0.845%)加 1%計算。
2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開營運資金貸款之利息,經濟部可提供貸款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1%計算,每家補貼金額上限為 5 萬 5 千元。(根據立法草案說明,預計提供中小服務業約 2 萬家取得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
3  、惟應注意營運資金貸款僅能作為支付前開薪資及租金之用,且於營運資金貸款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另透過減班休息不支薪或僅支付 基本(固定)薪等方式,視同變相減薪或裁員。
(三)  振興資金貸款:
1  、受影響事業因應疫情需要及未來事業發展之需求,可向金融機構申請振興資金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最低 8 成、最高 9 成之信用保證,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經濟部全額負擔。
2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開振興資金貸款之利息,經濟部可提供貸款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 1 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 年 3 月 25 日調整為 0.845%)計算,每家補貼金額上限為 22 萬元。(根據立法草案說明,預計提供中小服務業約 2,500 家取得振興貸款利息補貼)
 
三、惟應注意,為利補貼資源具公平性及能夠有效配置運用,前開三大資金紓困措施之利息補貼,如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金融機構或受影響事業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適用。相關補貼申請流程,可洽經濟部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