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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價清單誤寫、誤算之處理

發表人:萬哲源 律師

2020/03/17

機關在進行大規模,專業性強及項目繁雜之財物採購時,相關品項、數量及價格載於標價清單上,有時因項目龐雜,備標人員或投標廠商一時不察,有時標價清單項目之品項、數量、單位價格等會發生誤寫誤算之情形,因埋藏在諸多大項及細項中,有時廠商在採購金額確認無誤下,即易輕忽,縱使有透過電腦應用程式調整,亦難察覺。
 
筆者即有遇到機關與廠商在執行某年度採購之財物驗收時,發現原先在標價清單上應提交的某項目設備,廠商竟然全未準備,經細查後,始發現該項目在此年度根本無須採購,是因其他年度需要而重複填入所致,標價清單上該項目係屬誤繕,故雙方發生廠商是否僅須更正或依契約變更減項處理之爭議。此時主要有三種處理可能:
 
一、直接更正
如僅單純誤寫、誤算或契約有規定數量及單價以最終詳細表單價結算,單價如誤寫、誤算或類似錯誤,一方得依約更正者,如錯別字或數字、符號誤填等,修正後不影響履約內容,得直接要求更正。類似案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二、契約變更
如採購案係以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亦即非依施作或提供的項目多寡計算標案金額,而係一個契約總價作為採購金額,如該項目或數量之增減,將直接影響履約標的者,廠商不論係要提供或無須提供該項目,依採購契約有關「契約價金給付」之規定,應辦理契約變更。司法實務上類似見解可參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96 年度上易字第 6 號判決。
 
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一)  依民法第 88 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廠商提供之標價清單有錯誤,非其真正意思表示之內容,也就是廠商一開始就無意提供這種錯誤的內容,只是依照機關招標標價清單上所載來抄寫投標標價清單內容,廠商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惟須注意民法第 90 條撤銷權行使一年之除斥期間限制,與意思表示錯誤需表意人即廠商自己無過失者,方得主張。
(二)  因此有爭議的問題在於,機關提供的招標標價清單,非廠商最後送的投標標價清單,而招標標價清單僅供廠商參考下,廠商照樣填寫,未仔細比對細項與價格差異,並以契約總額分拆入各單項價格,導致雖有增加項目,但契約價金總額未能調整反應,此種廠商作業人員之疏失,廠商能否宣稱無過失,是有疑問的。
 
就筆者遇到的案例來看,雙方爭執的困難點在於,因該筆項目非本年度採購範圍,機關雖接受該筆項目廠商無須交付驗收,但因契約價金總額已將該項目計入,如廠商未交付該項目設備,機關認為亦無需支付該款項;但對廠商而言,其承標此筆標案之契約價金總額是固定的,誤繕之項目的單價僅因為透過作業程式均攤後報價,該項目拿除,其他項目單價修正後契約價金總額不變,應全數支付,不應扣除誤繕項目價金。
 
最終該案例在雙方於履約調解時各退一步,因該誤繕項目之細項內容未載明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中,廠商願提供相當於該誤繕項目單價的部分細項設備予機關作為備品,機關同意以此條件進行交付驗收,完成後支付全額款項,圓滿解決爭議。
 
由此可知,標價清單既為採購契約之一部,如誤繕事項發生項目、數量之增減,如契約未有規定,恐難單以更正方式解決,尤其涉及契約價金支付更是如此,因此機關與廠商在核對標價清單相關項目時,應更加慎重,投標廠商如對標價清單有疑問,應盡速提出釋疑,以免後續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