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該怎麼辦!

與人合組公司之持股比例

發表人:李書孝 律師

2021/08/26

與他人合資籌組公司時,究竟要出資多少比例才能掌控公司呢?其實在公司法規定中,不同出資或持股比例的股東有不同權限!出資者可以根據這些規定來規劃合組公司股東之出資。

首先是「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公司特質,可以由一人股東所組成。如果由二人以上組成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公司訂定章程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商業會計法第 5 條);選任董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每年會計表冊應經過半數股東承認;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股東非得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不得轉讓其出資予他人;董事非得其他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公司增資、減資或增加新股東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由上述規定可知,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在於出資多寡,基本上股東權利是平等的,不管是公司經營或股東變動均有權參與表決,所以想要完全控制公司經營,不受他人掣肘者,最好方案是成立一人公司。如果資力不足,需要與人合資者,就要找志同道合的人,同時維繫好股東關係。最差方案是二人股東,如果二人一旦意見不合,公司可能就陷於僵局。似乎四人以上可以分散表決風險,不過人數越多,彼此想法更不容易一致。相對的,如果出資人僅是想分享公司利潤而不願參與公司經營者,為降低風險,出資額不宜超過實際經營股東之出資額。

在股份有限公司(此處不包括公開發行公司),是屬於資合公司,股東出資分為股份,原則上每一股有一表決權。換言之,出資取得越多股份者擁有越多表決權,此與有限公司不同。股東表決權主要落實在股東會決議上,決議方式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二種。普通決議為處理特別決議以外之事務,決議方式為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特別決議則為發行股份總數過三分之二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主要在處理公司重大事項,例如締結、變更或終止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解任任期中董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許可;股息股利改發新股;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等重大事項。由上可知,原則上只要掌握公司過半股份,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例如持有 51%以上股份。而持股未過半的股東則相對採取不出席特別決議之股東會,使出席人數不達 2/3,以為抵制。所以想要完全掌握公司特別決議,就必須持股達 67%以上。

另外,公司法設有保護少屬股東之機制,持有 1%以上股份之股東擁有下列權限: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得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得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文件。此固在維護股東權益,但亦有稱為「搗蛋持股比例」。所以在併購公司時,是否能取得 100%股份為收購者考量因素,就是在避免日後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