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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用地變更編定辦法簡介(三)

發表人:李書孝 律師

2021/07/28

前兩期介紹「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經濟部業以 110 年 6 月 21 日經中字第 11004604110 號發布在案,並於發布日起施行。本期將繼續介紹用地變更條件,包括變更土地範圍、變更條件、變更後土地使用強度等,為業者關心的議題。

首先是土地變更範圍,按上揭辦法第 6 條規定,「土地使用計畫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劃」,明定以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為原則,例外於必要時得外擴 1.5 米範圍內土地為隔離綠帶(不包括隔離設施)。顯然輔導目的僅在維持工廠既有廠地範圍,同時兼顧對於周圍農地保護,例外容許外擴部分土地作為隔離綠帶使用。

當然既有工廠廠地若無與農業用地相鄰,或與其相鄰之農地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則無劃設隔離綠帶或設施問題。除此之外凡與農業用地相鄰者,工廠應劃設隔離綠帶或設施(除有前項外擴之情形外,均應於原廠地範圍內規劃)。申請變更土地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內者,僅得規劃隔離綠帶。其餘者,可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而所謂隔離設施,可以參考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 40 點第 4 項定義,以具有隔離效果之道路、平面停車場、水道、公園、綠地、滯洪池、蓄水池、廣場、開放球場等開放性設施。至於隔離綠帶或設施劃設之規範,則視申請變更土地面積而定。申請土地面積未達二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劃設之寬度至少要 1.5 米以上且面積不少於申請土地面積之 30%;如申請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則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劃設(讀者可參考該規範第 40 點「申請開發案件之土地使用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者,應自基地邊界線退縮設置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十公尺…」或其他相關規定)。

再者,變更後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上限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 70%,容積率上限為 180%。應注意,此處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之母數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面積,與前揭工廠廠地面積不同,主要是加計前第二段說明與農地相鄰時得外擴之 1.5 米隔離綠帶土地面積。如申請土地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有關外擴 1.5 米土地將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得納入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可減少拆除既有工廠之可能。另外申請土地面積如達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其外擴 1.5 米隔離綠帶土地之編定須視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而定,如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則無法計入建蔽率或容積率計算。

末者,為用地變更回饋金,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依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50%計算。如已依森林法等規定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者,得予扣除,避免重複。同時本辦法最大特色是容許申請人分期繳交回饋金,可分四期,減輕工廠籌資壓力,第一期為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交四分之一;第二期為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繳交四分之一;第三期為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二年內繳交四分之一;第四期為辦理工廠登記前全數繳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