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該怎麼辦!

未登記工廠用地變更編定辦法簡介(二)

發表人:李書孝 律師

2021/07/14

上期說明「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申辦資格條件及遵守環保法令的重要性,本期將介紹申辦的流程!再次提醒,此辦法是適用於非都市計畫土地且土地面積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工廠。至於達五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者,應循產業創新條例所定工業區開發方向處理。如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內,則適用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土地面積未達五公頃且位於非都市計畫土地之特定工廠依土地面積大小再區分兩類,第一類:未達二公頃者,係申辦使用地變更,提出用地計畫經審查核准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程序較為簡單;第二類: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朝向使用分區變更,用地計畫經核准後,再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規定擬具開發計畫,申請開發許可後,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程序較為複雜。簡單言之,均是在既有土地使用變更法規體制下,由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用地計畫作為啟動使用地變更之正當性,後續則由土地主管機關依土地法規辦理。

重要得是「用地計畫」之提出。該辦法第 3 條特別規定用地計畫提出申請之最後期限為 121 年 3 月 19 日以前。因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最後期限為 119 年 3 月 19 日,而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末日為 129 年 3 月 19 日,在此 10 年期間特定工廠必須完成用地合法化程序並辦妥工廠登記,又考量審查及工廠興建所需時間,有必要促請特定工廠及早提出用地計畫申請。雖然該辦法第 3 條定有不可歸責申請人事由得延後提出之例外規定。但稽其立法理由,此情境應指地方政府原規劃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但進度未如預期而延誤特定工廠提出申請,為補救政府作業不及之情形,應該不包括申請人有應附文件而無法及時取得的情形。所以特定工廠應該特別注意申請期限。

用地計畫申請應備文件,包括申請書、資格文件(特定工廠登記)、用地計畫及相關機關審查文件。因為工廠用地變更涉及土地權利、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是審查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文件;依環保法規應檢送之計畫、評估調查檢測資料或取得有效之各項許可文件;環境影響評估核定文件;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文件;計畫用水量達水利法第 54 條之 3 規定者,檢附用水計畫核定。以上內容看似繁瑣,但均為合法工廠依法應提出之文件!其中涉及各項專業工作,特定工廠應該要謹慎處理。

用地計畫係向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如面積未達二公頃者,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辦使用地變更編定,同時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如面積為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則尚須接續擬具開發計畫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申請人亦必須於取得開發許可後二年內完成工廠登記。倘若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者,申請人應申請展延,展延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 129 年 3 月 19 日。逾期者,則用地計畫核定失效,就無法辦理用地變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