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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86 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

2019/12/13

爭     點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規定,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
解釋文中華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前段規定:「違反第 7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16 條規定:「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 100 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