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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之紓困措施

發表人:李宗哲 律師

2020/07/01

政府於 109 年 2 月 25 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陸續依據該法授權,訂定紓困振興辦法及措施。教育部於 109 年 5 月 7 日訂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下稱受影響事業)及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為紓困,所定受影響事業範圍包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運動事業」、「社區大學」及「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教育事業」,其中第三款教育事業,教育部分別於 109 年 5 月 14 日、5 月 21 日公告「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教育事業範圍及紓困措施」。以下謹教育部該辦法及公告協助對象、資格及措施為說明:
 
一、協助對象:(第 2 條)
(一)  受影響事業:為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構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事業,其範圍如下: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運動事業:
指從事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的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2  、社區大學。
3  、經公告之教育事業:
(1)、109 年 5 月 14 日公告:
A  、私人或團體依教育法規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私立幼兒園等機構,並提供教育服務或勞務。
B  、前開資格不包括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設立之機構。(此類應可依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辦理)
(2)、109 年 5 月 21 日公告:
A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留(遊)學服務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留(遊)學服務業。
B  、前開所述留(遊)學服務業,以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編號 P8580 者為限,並以留(遊)學服務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C  、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任連續 2 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 個月之營業額較 109 年內任 1 個月、108 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 年同期或其他經教育部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 50%。
(二)  受影響從業人員:指具我國國籍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其與受影響事業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
 
二、協助資格:(第 3 條)
(一)  運動事業: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任連續 2 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 個月之營業額較 109 年內任 1 個月、108 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 年同期或其他經教育部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 50%。
(二)  社區大學: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全面停課達 1 個月,或任 1 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學員人次較前 1 年度相當期間減少達 10%。
(三)  經公告之教育事業:準用前 2 款之規定。
(四)  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任連續 2 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 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 109 年內任 1 個月、108 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 年同期或其他經教育部認定之期間之酬勞減少達 50%。
(五)  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任 1 個月酬勞因疫情影響較原定課程計畫減少達 50%,且未具有本質或退休軍公教人員情形者。
 
三、紓困及振興措施:
(一)  減少營運衝擊及補助受影響從業人員酬勞:(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及第 7 條)
1  、運動事業:每次最高補助 250 萬元。但事業營運艱困之例外情形,不受 250 萬元之限制。
(1)、薪資補助:單一員工薪資補助至多 40%,每月最高補助 2 萬元。
(2)、營運資金補助:依事業員工人數乘以 1 萬元計算補助額度。
2  、社區大學:每次最高補助 200 萬元,其中單一員工薪資補助,以專任人員,且每月最高補助以基本工資為限。
3  、受影響從業人員:每月最高補助 2 萬元。
4  、每次補助至多以三個月為限;於教育部指定之相當期間,受影響事業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且補助經費補助之經費不包括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二)  貸款利息補貼:(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8 條)
提供符合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之貸款,而未符合該辦法利息補貼資格之運動事業,得申請利息補貼:
1  、舊有貸款展延:利息補貼期限最長 1 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 22 萬元為限。
2  、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最長 6 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1%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3  、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 1 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最多以 22 萬元為限。
(三)  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不符合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其營運資金貸款額度 500 萬元及短期週轉金貸款額度最高 1,000 萬元,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 10 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教育部全額負擔。
(四)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紓困措施:
1  、109 年 5 月 14 日公告之教育事業(即短期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等):以前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為紓困內容。
2  、109 年 5 月 21 日公告之教育事業(即留(遊)學服務業等):以下列薪資補助及營運資金補助為限:
(1)、薪資補助:單一員工薪資補助至多 40%,每月最高補助 2 萬元。
(2)、營運資金補助:依事業專任員工人數乘以 1 萬元計算補助額度。
(3)、每次補助至多以三個月為限;於教育部指定之相當期間,受影響事業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且補助經費補助之經費不包括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四、其餘有關審查標準、撥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可參閱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或洽教育部防疫紓困振興專區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