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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回你該拿的錢─訴訟經驗簡要分享

發表人:李宗哲 律師

2019/08/01

近年來企業在預防法律風險的意識逐漸提升,多有在與他人合作前,先行徵詢法律專業人員提供意見,或委託代擬合作備忘錄、契約文件之情形,以保障企業權益。然企業合作基本建立於誠信及資源(包括但不限於資金、設備及人力)充足的基礎上,縱使事前已做好風險預防,若最終有一方欠缺誠信,或發生資源欠缺,無法如期履行義務時,仍不免有違約爭議發生,此時如何對該違約的一方主張權益,多為企業關心的重點。
 
對於規模較大的企業,或請求對方給付金額較高的案件,多係委請律師提起訴訟,並代理企業進行所有訴訟程序,在此種狀況下,企業主要係擔任提供事實、證據及決策是否起訴、撤訴、達成和解之角色,就程序進行的部分,包括訴狀的撰擬、開庭及決策的建議等,均委由律師進行。惟在企業規模較小、或請求金額較少的狀況下,若不委由律師代理,如何透過訴訟制度,要回企業該拿的錢(本文僅以請求給付金錢為例)?
 
有下列幾點經驗可供分享:
 
一、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一)  撰寫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於其中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的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及法院後,有關聲請狀格式,可參考司法院網頁: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中編號 90 至 96 之檔案。另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500 元。
(二)  企業提出聲請狀後,法院不會開庭審理,不會訊問債務人,除非有程序不符,例如送錯法院、欠缺上述應記載事項或請求明顯無理由外,原則上都會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後,若未在 20 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企業即可以該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三)  惟,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等同於企業以該聲請狀起訴,後續則進入訴訟程序。原本繳納的 500 元將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僅須補足不足的金額。
 
二、提起民事訴訟:
 
(一)  撰寫民事起訴狀,於其中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中所謂「訴訟標的」,法院判決是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在書狀的表達中,需表明的是請求的法律依據或法律關係,例如買賣契約賣方未付款,即為買賣契約關係及民法第 367 條買賣價金請求權;借貸契約欠款未清償,即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民法第 478 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等;「原因事實」即需說明雙方間契約訂定乃至發生爭議得予請求的過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在起訴的一方為「訴之聲明」,即需表明要對方給付多少錢。有關起訴狀格式,可參考司法院網頁: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中編號 90 至 96 之檔案。另需繳納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計算可參考司法院網頁: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二)  企業提出起訴狀後,視案件性質及金額大小,法院可能會先安排雙方試行調解,調解庭可能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除非已確定債務人無調解的意願,建議可多配合法院進行調解,再決定是否接受調解委員建議的調解方案。若調解成立,與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企業可依調解成立的內容,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三)  若未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原則上於起訴後或調解不成後的 1 至 2 個月左右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記載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備註欄,備註欄可能包括:1、應於收到通知後幾天內陳報債務人公司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至法院,前者原則向商業司聲請,後者則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需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開庭通知影本等文件。2、應於開庭時提出起訴狀後附的證物原本。企業應於開庭通知所載的時間地點,由負責人或指派經法院同意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員到庭陳述,否則在一審的言詞辯論程序中,作為被告的債務人可聲請法院一造辯論判決,若經法院同意,可不待原告到庭及提出其他陳述,即可辯論終結並為判決,恐對提告的企業一方不利。
(四)  開庭時可能的經過如下:
 
1  、第一庭法官原則上會先詢問企業(原告)的「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訴之聲明部分企業依起訴狀所載陳述即可,事實理由部分視法官的開庭方式,可陳述依據起訴狀第幾頁或第幾點所載,或簡要陳述提告的原因事實、請求的依據及法律關係。
2  、企業陳述完畢後,法官會詢問債務人(被告)的「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債務人就聲明部分多會回答原告之訴駁回,理由部分多會抗辯原告請求無理由,或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
3  、法官詢問完債務人後,可能會再詢問企業的「請求權基礎」,企業需表明起訴請求的法條依據,例如若是請求買賣價金,為民法第 367 條;若是請求欠款,為民法第 478 條等。
4  、法官若就雙方陳述的「事實」有其他疑問,可能會各自詢問雙方,企業若當庭無法回答,可表明再以書狀補陳。
5  、隨後,法官可能會再詢問雙方就對方書狀後附證據的意見,若企業認為債務人提出的證據可能是偽造、變造,或欠缺原本,可表明爭執該證據之「形式上真正」,或要求債務人提出原本以供核對;若企業不否認有該等證據存在,但認為該等證據無法證明債務人所述的事實,或無法證明債務人的抗辯有理由,可表明「不爭執形式上真正,但爭執該證據之證明力」。
6  、前開陳述均完畢後,法官一般會再詢問雙方是否仍有其他主張或證據請求調查?若企業在起訴後,認為有其他有利的人證、物證可支持企業的主張,可於此時表明待證的事實、證據所在地、調查的必要性等,請求法院調查,或表明另以書狀補陳。
7  、法官前開問題均詢問完畢後,若未當庭終結(若是小額訴訟(10 萬元以下)、簡易訴訟(50 萬元以下)以一庭終結為原則),多半會改定 1 至 2 個月時間再開下一次庭,或諭知候核辦(即另等待法院書面通知開庭時間)。
8  、之後的歷次開庭,依據案情、進度及不同法官的審理方式,可能包含爭點整理(即雙方提出爭執及不爭執的事項)、詢問證人、送請鑑定等,企業可視需求再請教法律專業人員。
9  、若法官就相關事實、證據均已請雙方提出,雙方亦已無證據再請求調查,原則上法官即可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判決宣判期日。於判決宣判後,企業約可於 2 周左右收到判決書。若任一方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可於收到判決書後 20 天內上訴至二審。若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即確定。若確定判決的主文為:「被告應給付 ○○ 元予原告,暨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時企業即可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強制執行:
 
(一)  若企業已取得前開執行名義(包括支付命令、調解或和解成立筆錄、確定判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企業需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其中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實現之權利(例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錢),及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例如債務人的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票)、應為之執行行為(例如扣押存款、拍賣不動產、動產等),有關聲請狀格式,可參考司法院網頁: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中編號 4 至 10 之檔案。另需繳納強制執行聲請費即請求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
(二)   而前開「執行之標的物」,在現金及不動產、動產的部分,實務上多由債權人負責查詢並提供予法院。查詢方式,企業可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執行名義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聲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每份 250 元),由財產清單可知債務人有無不動產及車輛,即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由所得清單可知債務人有無銀行存款利息及薪資所得,即可聲請法院扣押及移轉。若債務人最終自願依判決付款,或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後清償給企業,企業在完成前開程序後,應可順利要回該拿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