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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802 號【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

2021/02/26

爭     點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
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解釋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