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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4 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

2020/08/28

爭     點1.菸害防制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第 9 條第 8 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2 年 10 月 11 日國健菸字第 1029911263 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解釋文菸害防制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同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尚無違背。
同法第 9 條第 8 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國健菸字第 1029911263 號函說明二部分,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