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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2020/05/29

爭     點1、刑法第 239 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22 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