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9 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2019/07/05

爭     點1、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及財政部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2 月 2 日(90)農企字第 900102896 號函關於公路法之公路非屬農業用地範圍,無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部分,是否牴觸憲法第 19 條租稅律主義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解釋文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2 月 2 日(90)農企字第 900102896 號函關於公路法之公路非屬農業用地範圍,無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部分,與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