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 點: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