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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2 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2018/12/28

爭     點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