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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赴中國大陸創業應注意事項

發表人:彭惠筠 律師

2018/03/23

自從中國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 2014 年 9 月提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口號以來,中國大陸即積極鼓勵全社會勇於創造、創業,將此口號作為富民之道,強國之策。2015 年 3 月,「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即正式被列入中國大陸政府工作報告之中。同年 6 月,中國大陸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明白表示將加快發展創業孵化服務:大力發展創新工廠、車庫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強眾創空間,完善創業孵化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創業孵化器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相結合,完善投融資模式。
中國大陸為鼓勵臺灣青年赴陸創業,以促進中國大陸經濟發展,中國大陸國臺辦陸續在 2015 年 6 月、10 月、12 月及 2016 年 8 月為 41 處創業基地及 12 處示範點授牌。這些創業基地之規模、產業特色具有一定水準,與臺灣方面有一定連結關係,且部分係臺商經營,例如聯發科技、威盛電子、宸鴻科技等。
各地方為鼓勵臺灣青年赴當地創業就業,更出台了扶持創業就業之相關規定。各地方對於青年的年齡限制、鼓勵創業之形式、鼓勵之產業類別、創業融資支持額度、創業項目啟動資金扶持額度、經營場地住房保障支持等均有不同。例如福建省於 2015 年 6 月 4 日頒布《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臺灣青年來閩創業就業的意見》,其中規定青年是指 18 到 40 周歲之人,當地支援臺灣青年以獨資、合資或合夥等形式創辦企業,在該省文化創意、電子商務、農業開發、高新技術等行業領域創業。當地對創業資金不足的臺灣青年,可申請額度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第一年 100%、第二年 80%、第三年 50%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提供貼息最長不超過 3 年。經評審對符合一定標準的臺灣青年創業專案,當地可根據專案的科技含量、規模、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給予人民幣 5 萬至 15 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扶持。通過評估可根據不同業態、投資規模、企業經營情況,向臺灣青年提供免費辦公經營場地或租金補貼,並可根據不同條件對入駐基地的臺灣青年提供每月人民幣 500 元~2000 元不等的住房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年。
青年創業者若選擇中國大陸創業基地作為創業的場所,須注意創業基地往往會提出許多優惠條件來吸引創業者,例如辦公經營場地租金、水電費用的減免,然辦公經營場所維護由何人管理?所發生之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由何人承擔?減免是否有期限?均屬創業基地與創業者間之民事關係,雙方最好有書面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又如創業基地亦可能提出稅收優惠的承諾,然《62 號》文已明定稅收徵收權力在中央,地方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如創業基地作出稅收優惠承諾,建議創業者仍須確認當地政府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政府文件,否則只是空頭支票而已。
創業者若赴中國大陸創業尚須考量創業的形式。可能選擇的形式如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如創業者所欲經營的產業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則創業者可選擇經營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若創業者所欲經營的產業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則創業者可選擇經營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但合資比例需符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之規範。如創業者欲設立個人工作室或較小規模的企業,亦可選擇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創業。中國大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開放臺灣居民可以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省市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業和零售業,不包括特許經營。從業人員不超過 8 人,營業面積不超過 300 平方米。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 10 人,營業面積不超過 500 平方米。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國大陸在既有 9 省市基礎上,再度開放臺灣居民在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海南、貴州、陝西全省(直轄市)及黑龍江、廣西、雲南、寧夏等省(自治區)的設區市可直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同時取消對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其開放經營之範圍有紡織、服裝及家庭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體育用品批發、其他文化用品批發、零售業(煙草製品零售除外,並且不包括特許經營)、裝卸搬運(僅限港口貨物裝卸活動)、貨物運輸代理(僅限國際船舶代理活動)、倉儲業、餐飲業、軟體發展、娛樂及體育設備出租、圖書出租(僅限漫畫圖書出租)、社會經濟諮詢(僅限貿易諮詢服務、企業管理諮詢服務)、廣告業(不包括廣告發佈服務)、包裝服務、辦公服務中的以下專案: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翻譯服務、攝影擴印服務、洗染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洗浴服務、婚姻服務(不包括婚姻介紹服務)、家用電器修理、其他日用產品修理業、建築物清潔服務。創業者無論選擇哪一種形式創業均須注意,如有委託他人代辦註冊登記者,應確保執照、登記文件、公章等重要文件物品之交回,以免遭他人冒用。
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無論是將創意進行產品概念驗證或產品進行市場驗證均需要一定資金的挹注。一般企業融資的渠道可能為銀行貸款或民間融資,亦可能透過發行債券、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或私募股權基金融資。對新創企業而言,因銀行有提高風險控制措施之趨勢,因此新創企業較不易自銀行取得資金。且新創企業通常不具備發行債券及公開發行股份的資格,因此,較可能透過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取得創業營運資金。以下就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新創事業時,創業者應注意的事項說明:
一、首先,創業者需要考量的是,新創事業是否真正需要融資?由於企業對於資金的需求是永無止盡的,但創業者透過私募股權基金取得資金,相對的會犧牲對企業部分的股權及決策權,這是否是創業者可以承擔的對價?
二、再者,創業者需考量要引進何種私募股權基金?如創業者意欲藉由私募股權基金的輔導經驗提升企業未來發展,則要引進具有增值服務的私募股權基金,並且考察欲引進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否有投資相關產業之經驗。
三、決定要引進之私募股權基金之後,創業者就要吸引私募股權基金對新創事業產生興趣。撰擬一份新創事業的「融資商業計畫書」提供給私募股權基金可能是一個連結新創事業與私募股權基金的好方法。一份融資商業計畫書可包含下列內容:企業簡介、企業管理團隊、融資需求、投資回報、退出機制、營運分析、財務報表、財務預測等。
四、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新創事業的流程如下:
五、在項目初審階段,私募股權基金非但會審查新創企業的融資商業計畫書,也會對新創事業進行現場考察。對新創事業有一定的瞭解後,雙方會達成初步意向。在此階段,私募股權基金可能會與創業者簽訂投資意向書,將投資的金額、股權數量、退出機制等落實於文字中。創業者在簽訂投資意向書時,應注意保留彈性,將細節留待投資協議中約定,但希望對方履行的條件要明列其中,避免未來主張之困難。
六、在盡職調查階段,創業者應注意務必提供真實的內容。若為求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而提供虛假資料,輕者有使私募股權基金撤回資金或遭受私募股權基金求償的風險,重者則有得不到投融資行業投資的可能,創業者不可不慎。
七、投資協議主要內容包括融資條款、保證及承諾、公司治理條款、退出條款等。其重要條款如下:
(一)  對賭條款
所謂對賭條款(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例如雙方約定實際經營業績低於預測經營業績時,私募股權基金將有權利要求變更股權,以補償私募股權基金實際價值降低所受之損失;當實際經營業績高於預測經營業績時,私募股權基金則拿出相應股權獎勵管理層股東,以作為對管理層的激勵。須注意的是,對於預測經營業績不能過份樂觀,必須設定合理的對賭條件,始能承受風險。
(二)  反稀釋條款
所謂反稀釋條款(又稱反股權攤薄協議)是用於優先股協議中的一個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進行後續項目融資或者定向增發過程中,私募投資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稀釋而採取的措施。反稀釋條款分為兩類,一種是保證基金投資人持股比例不變的,稱為「結構性反稀釋條款」;另一種是目標公司後續發行新股價值較低時,為防止基金投資人股份價值貶低的,稱為「調整性反稀釋條款」。調整性反稀釋條款又分為兩種:全棘輪條款及加權平均條款,相較而言,全棘輪條款對創業者較為嚴苛,加權平均條款則更為合理。因此,以創業者地位言之,投資協議中最好不要約定反稀釋條款,若非要約定,選擇加權平均條款更為合理。而且雙方在協商當中,創業者也可要求在反稀釋條款中約定反稀釋權行使的期限及條件,例如共同購買權條款,即私募股權基金須參與後續融資,如不參與則失去反稀釋權利。
(三)  強賣權條款
所謂強賣權條款係指私募股權基金向目標企業投資後,目標企業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上市者,私募股權基金有權要求目標企業原有股東和私募股權基金一起,以私募股權基金向第三人約定之價格和條件,向第三人轉讓股份。私募股權基金以此作為退出目標企業之管道之一。創業者為避免私募股權基金隨意行使強賣權,可以在強賣權條款設定一些門檻,例如要求私募股權基金不得惡意行使權利,低價將股權出售給關係企業。亦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之對象,例如:不得是競爭對手;有多數受讓人時,創業者有選擇權;受讓人有意與目標企業合作時,禁止行使強賣權等等。跟強賣權相反的是「共同出售權條款」,共同出售權條款(又稱依托權條款)係指在目標企業上市之前,若原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份,私募股權基金有權按照擬出售股份的原股東與第三人達成的價格與條件,依原股東和私募股權基金在目標企業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人轉讓股份。
(四)  回購權條款
回購權條款係指私募股權基金向目標企業投資後,目標企業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上市者,也無法吸引第三人收購時,私募股權基金有權要求目標企業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和條件,購回私募股權基金在目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創業者須注意的是,當回購條件成就,而公司無足夠現金完成回購時,通常回購條款會約定由原始股東即創業者賠償股份或由原始股東進行回購,因此創業者容易在這種情形下失去公司控制權,創業者不可不慎!
八、在投後管理方面,私募股權基金有可能會引薦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目標企業有關財務、企管、營銷之支持,以提高目標企業的收益能力。同時,私募股權基金亦會派駐董事會成員、參與目標企業重大事務的決策,以達到監管目標企業之目的。最後,私募股權基金將會按照投資協議所約定之退出機制或現實狀況,採取上市、回購、併購或清算等方式退出套現。